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在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中,一方為多占財產,常與親屬合謀虛構債務或抵押,主張房產非屬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抵債,以達到轉移目的。本案男女雙方離婚后,男方與其姐姐在另案中虛構案涉房屋系債務擔保,意圖將夫妻共有房產轉移至姐姐名下。該案法院判決姐姐須將房屋過戶回夫妻雙方名下,從而確認了該房產的共有性質。
本案中,法院結合前述判決及其他證據,認定男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雖未支持女方主張房屋100%歸其所有,但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對轉移財產一方可少分或不分,最終酌定女方分得60%份額,高于均等比例,體現了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
實踐中,對于類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通常會采用60%對40%的比例進行分割。如(2025)粵01民終41號,一方擅自低價出售共有房屋,亦被認定為轉移財產,最終按此比例分割。若情節更為嚴重,法院可能進一步加大懲罰力度,采用二八比例分割。例如(2024)京03民終15984號中,一方隱瞞股權收益,后被另案起訴分割,法院僅判其獲得20%收益。
由此可見,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共同財產負有誠信義務。任何試圖通過虛構債務、虛假協議等手段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不僅難以實現侵占目的,反而會在財產分割中陷于不利地位,甚至面臨在后續訴訟中被進一步少分的風險,往往得不償失。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8日,法院判令王某歡與劉某離婚。
2022年12月28日,法院判決王某(王某歡姐姐)履行與劉某、王某歡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過戶至劉某、王某歡名下,經二審后維持原判。庭審期間,王某歡陳述:案涉房屋不是劉某、王某歡自王某處購買,而是王某自王某歡處借款,王某以該房屋進行抵押。現王某已將借款全部還清,房屋就應歸王某所有。
劉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劉某與王某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的案涉房屋及車位全部歸劉某所有。劉某認為王某歡與姐姐王某惡意串通,虛構案涉房屋是債務擔保,企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
王某歡辯稱,案涉房屋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認轉移財產、虛構債務行為,主張按50%分割財產。
法院觀點:
一審審理中,劉某主張按份額分割房屋和車位,并主張100%份額歸其所有,王某歡主張房屋和車位雙方各占50%份額,故一審判決按份額分割案涉房屋和車位并無不當。關于分割比例,一審判決綜合考慮王某歡在(2023)吉01民終1772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的陳述及劉某所舉其他證據,認定王某歡存在虛構事實,企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并酌定劉某、王某歡分別按60%、40%的份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2025)吉01民終337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