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關于打印遺囑存在瑕疵的是否有效,筆者曾寫過一文《打印遺囑存在形式瑕疵,為啥還能有效?》,在前述案例中,打印遺囑就只寫了一個日期,第一頁還遺漏了見證人簽名,但法院最終仍然是認定遺囑有效。本案的打印遺囑同樣是遺漏了簽訂年月日,但最終卻是被認定遺囑無效。當然,本案除了遺漏年月日外,最重要的是還是見證人并沒有實際見證遺囑訂立的全程,在形式上已經(jīng)屬于是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打印遺囑無效。
事實上,對于存在瑕疵的遺囑,有部分法院的觀點認為應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只要遺囑不符合形式就一律認定為無效。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只要能夠認定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遺囑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有效。總的而言,在訂立遺囑時盡可能還是在專業(yè)人士指導下訂立,訂立時應當做到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此方可盡可能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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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某1自2015年來照顧李某4的日常生活,高某1系李某4之妻子(已去世),李某5系李某4之子(2022年12月27日去世),李某2系李某4之女,趙某系李某5之妻,李某3系李某5之女。李某4與高某1于1966年在后寨村三組蓋土房居住,后高某1去世。2023年5月10日李某4去世,李某1負責處理了李某4的喪葬事宜。后各方就遺產(chǎn)繼承事宜發(fā)生爭議。
訴訟中,李某1提交遺囑一份,內(nèi)容涉及到李某4與其妻高某1在后寨村三組所建的院房三間由李某1繼承,該遺囑的形式為打印遺囑,有立遺囑人李某4、見證人杜某、郭某的簽字,該遺囑落款時間為2023年3月21日,但李某4、杜某、郭某均未在其簽名后注明年、月、日。該遺囑經(jīng)余下法律服務所出具(2023)鄠余法服見字(3)號見證書見證,經(jīng)詢出具見證書的法律工作者嚴某1及翟某,嚴某1稱其到場時遺囑已經(jīng)完成打印,見證人正在簽字,翟某稱其記不清到場時遺囑是否已經(jīng)完成。
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李某1所提交的李某4所立的《遺囑》系打印而成,應屬打印遺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李某1所提交的《遺囑》中,雖有遺囑人、見證人簽名,但遺囑人、見證人均未在其簽名后注明年、月、日,且經(jīng)庭審調(diào)查,余下法律服務所兩位見證人并非實際見證該打印遺囑完成的全部過程,因此本案的打印遺囑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不能產(chǎn)生遺囑的法律效力。故李某1主張按照遺贈處理李某4的遺產(chǎn)的主張不能成立,其要求通過遺贈分得位于西安市鄠邑區(qū)××街道××村××組××街面南坐北的三間一層樓房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審陜西西安中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某1所提交的李某4所立的《遺囑》系打印而成,應屬打印遺囑。根據(jù)因李某1所提交的《遺囑》中,雖有遺囑人、見證人簽名,但遺囑人、見證人均未在其簽名后注明年、月、日,且經(jīng)庭審調(diào)查,余下法律服務所兩位見證人并非實際見證該打印遺囑完成的全部過程,因此本案的打印遺囑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不能產(chǎn)生遺囑的法律效力。故李某1主張按照遺贈處理李某4的遺產(chǎn)的主張不能成立,其要求通過遺贈分得位于西安市鄠邑區(qū)××街道××村××組××街面南坐北的三間一層樓房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駁回,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索引案例:(2025)陜01民終1345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