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原創(chuàng)–民間借貸案件的那些坑(一)分類: 合同債務2019年9月19日標簽: 福州律師福州律師蔡思斌 合同債務民間借貸案件大多有白底黑字的借條,甚至匯款憑證一應俱全等,很多人肯定以為很簡單,律師辦此類案件很輕松。但實際上,民間借貸行為在借款憑證的書寫、借款實際的交付過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結算過程都極有技巧,當事人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坑中,導致自己利益受損的。 這樣的案件應該很多,我這邊就準備拿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年改判的民間借貸二審案例,來和大家聊聊民間借貸的坑。準備作個系列專題吶,今天是專題坑一,希望朋友們能夠喜歡。 一、借條約定“利息為貳份”屬于約定不明確,應視為雙方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息 參考案例:(2018)閩01民終1396號 鄢惠英與劉智德系夫妻,鄢惠英向汪鴦借款30000元,鄢惠英收訖現(xiàn)金后當場出具一份收條確認收到現(xiàn)金并寫明“利息為貳份”,另出具一份借條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12月28日止,逾期按日5‰計付違約金。一審判決鄢惠英、劉智德共同償還汪鴦借款30000元及給付違約金,后二審改判劉智德及鄢惠英償還汪鴦借款本金15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福州中院裁判核心理由為“利息為貳份”屬于約定不明確,視為雙方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息。借條中雙方關于“逾期按日5‰計付違約金”的約定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范圍,月利率2%符合法律規(guī)定。 蔡思斌律師:法院這樣判當然有合理之處。但作為律師,我起先傾向于認定這是筆誤,應以月息二分為準的。不管怎么樣,以后利息還是約定明確些為好,不要再出現(xiàn)這樣的低級錯誤了。 二、債務人主張出于擔保債務的目的才出具案涉借條,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且該擔保人說法與借條內(nèi)容標注為借款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債務人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不利后果 參考案例:(2018)閩01民終4355號 案情簡介:2004年7月23日黃文成向黃秀娥出具了一份字據(jù),寫明其向黃秀娥借43000元。一審庭審中黃秀娥訴訟代理人陳述,本案借款43000元是在其家里用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黃文成的。黃文成則陳述其沒有借過,系曾兆元和劉成福夫妻向黃秀娥借款,由其出面做擔保,黃秀娥一定要求其寫借條,其才寫到借條。一審法院傳票通知黃秀娥本人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10時00分到庭參加庭審,就案件的有關事實接受詢問,但黃秀娥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 一審法院:黃秀娥除提供2004年黃文成出具的借據(jù)外,未能提供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且黃秀娥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黃文成又抗辯借貸行為與其無關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為此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黃秀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遂駁回訴訟請求。 福州中院:在履行方式上,黃秀娥在二審中出庭陳述其系以現(xiàn)金形式交付給被上訴人。黃文成辯稱黃秀娥實際上是將43000元出借他人,黃文成僅出于擔保該筆債務的目的才出具案涉借條,但黃文成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其主張,且借條內(nèi)容表明黃文成是以債務人的名義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這與其主張的擔保人名義并不一致,對此黃文成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中院撤銷原判,改判黃文成應歸還借款43000元。 蔡思斌律師:基于本案借款僅為43000元,二審法院采納黃秀娥以現(xiàn)金形式交付的說法。但在關于債務人所謂稱是擔保債務才出具借條的說法作了與一審法院截然不同的認定。即便是基于普通人生活經(jīng)驗法則的,個人也認為中院的推理在邏輯上是站得腳的,債務人所謂擔保的說法與借條標注借款人的身份難以讓人信服、不能成立。 三、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僅憑在案“借款條”不足以證實借款合同生效,無相應證據(jù)證明借款已實際交付 參考案例:(2018)閩01民終5209號 案情簡介:鄭大標向林元標出具“借款條”,約定:借款1萬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計付,逾期違約金按月利率2%計付。一審林元標提供借條為證,一審法院后缺席判決鄭大標償還林元標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后林元標上訴,在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jù)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改判駁回林元標的訴訟請求。 福州中院裁判核心理由:借款合同屬于實踐合同,自借款實際交付時生效。在案的“借款條”尚不足以證實借款合同生效,林元標還應就借款已實際交付承擔舉證責任。林元標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訴請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師:由于裁判文書網(wǎng)登載內(nèi)容有限,律師從網(wǎng)上公開判決書上并沒有看到更詳細的推理過程或當事人雙方庭審陳述。但從福州中院二審改判分析,應該是上訴人鄭大標關于借條是逼迫所寫,是已執(zhí)行完畢另一債務的增加利息說法獲得法官內(nèi)心認可,并進而改判。否則,金額僅為10000元的借款用現(xiàn)金方式給付完全合理,一般并不需要當事人進一步舉證借款已實際交付的。 四、案涉“借條”、“協(xié)議”確系借貸雙方在鄰里調(diào)解之下對此前借款債務進行結算所形成,即便“借條”非債務人本人出具,但債務人在通話中對“借條”所載本金內(nèi)容予以追認,則該約定本金效力法院予以認可,但對于借條約定的逾期利率因未追認而不予認可。 參考案例:(2018)閩01民終6848號 案情簡介:2015年7月9日晚,林金桃、高純飛在楊建蘭、陳茂亮等人調(diào)解下對雙方債務進行結算,形成“借條”。“借條”載明高純飛欠林金桃借款本金27萬元及借款月利率1.8%等內(nèi)容,但“借款人”處簽名非債務人高純飛本人所簽。2017年7月11日、2017年9月18日,林金桃配偶林性強兩次向高純飛打電話催討借款,高純飛在通話中確認其結欠借款本金27萬元。 福州中院:根據(jù)在案的“借條”、匯款憑證、取款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結合庭審情況,足以認定案涉“借條”確系借貸雙方在鄰里調(diào)解之下對此前借款債務進行結算所形成。在案的通話錄音已于一審由高純飛確認通話者系其本人,應作為證據(jù)采信。林金桃自認“借條”非債務人高純飛本人出具,高純飛在通話中對“借條”所載其尚欠對方借款本金27萬元的事實予以追認。本院對“借條”關于上訴人高純飛結欠借款本金27萬元的約定效力予以認可,對“借條”關于結算后借款月利率的約定效力不予認可,上訴人高純飛應當償還27萬元借款本金,并以27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對方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法定標準支付逾期利息。 蔡思斌律師:由于債務人自稱不會寫字,本案借條實質(zhì)是債務人兒子所書寫,并非債務人簽署。債務人在訴訟中以此為由主張債務不成立,所幸債權人妻子還有通過電話催討并錄音,在錄音中債務人確認借款本金,但對于借款利率未予明確。故此法院也只能在通話錄音的基礎上確定高純飛確有借款27萬元,但對于未明確的借款利息利率就無法根據(jù)借條書寫內(nèi)容確定。 分享此文文章導航上一個上一篇文章福州律師蔡思斌原創(chuàng)–執(zhí)行難,法院紛紛推出大殺器……下一個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師蔡思斌原創(chuàng)–錢可以讓律師做任何事情!?相關文章福州律師評析:女方分手時承諾返還8萬戀愛款,后拒還男方怒而起訴,你猜誰會贏?2025年4月21日福州律師解答:對象盜用自己身份證信息網(wǎng)貸,應如何維權?2025年4月11日福州律師評析: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審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消費者今后維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內(nèi)容?一文看懂!2025年3月19日福州律師評析:離婚后前夫向銀行循環(huán)貸款的錢,為啥還要還?2025年3月17日福州律師評析:十萬英鎊換下百萬債務,英國影星邁克爾辛是怎樣利用金融規(guī)則做慈善的?國內(nèi)有沒有這種操作?2025年3月14日福州律師評析:借款后,微信聊天中他人承諾“保證資金安全”,沒有簽署書面協(xié)議,該承諾具有擔保責任的法律效力嗎?法院判決不符合保證合同的構成要件!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