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婚前買的房,婚后為表愛意火速給女方加了名,結果不到兩年就鬧離婚,女方張嘴要分一半房款,法院卻判男方只需補償20%!吉林另一對更絕,加名后半年就分居,最后女方只拿到2萬塊補償!說好的加名即分一半呢,白紙黑字的贈與協議也不管用了嗎?
天津離婚案中,兩人閃婚又閃離。結婚時甜甜蜜蜜加名,約定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女方也享有50%的份額,可不到兩年就因情感破裂對薄公堂。女方法庭上直接要求男方按約定向其支付房屋市場價格的一半款項,男方覺得雙方結婚時間短,不甘心就這么拱手讓錢。
吉林案中,女方為保住一半產權甚至弄了雙重保險:婚前簽訂婚前協議書,婚后又簽訂婚內贈與協議,均載明男方將名下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女方。結果不到半年時間,男方就要求離婚,并反悔前述贈與,想把房子份額全部拿回。女方不樂意了,認為應按協議來,自己肯定得有一半。
兩則案例審理法院都并未依據雙方原有書面約定分割,而是以誰出資購買、對家庭的貢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因素作為判斷標準。鑒于兩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都較短,并未形成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故訴爭房屋都被判決歸給予方所有,贈與方得到一定補償。天津案女方僅拿到房屋市場價的約20%,吉林案則只有12.5%。
這兩案判決背后,全因2025年2月1日剛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關于夫妻間給予房屋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按新規,婚前或婚內加名,離婚時房子未必對半分!重點來了:如果婚姻時間短、給予方沒有重大過錯,法院可以把房子判回給原主,再根據“共同生活時長、生沒生孩子、誰對家庭貢獻大、離婚誰有錯、離婚時房子值多少錢”等因素,確定沒拿到房子的一方能不能拿到補償,能拿多少。除非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長,或給予方存在重大過錯,法院才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將房產所有權判給受贈方。
發生在婚姻關系下的贈與,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中的贈與。婚前房產婚后加名,這類房屋通常會被認定為是給予方為了能順利締結婚姻,并給予受贈方生活保障的附條件贈與。因此當雙方婚姻關系消滅,條件無法成立,基本原則就是物歸原主。加名后雖然該類房屋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不會簡單的對半分,否則很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為獲取房產份額而閃婚閃離的婚姻騙局。
說到底,法律在財產權益和婚姻誠信之間找了平衡。既不讓付出者人財兩空,也不讓投機者空手套白狼。婚姻不是簽合同,加名不是買保險,真心過日子的人,房子寫不寫名都一樣,沖著分錢來的,加名也未必能如愿。這波新規,你看懂了嗎?
天津案案例索引:天津高法微信公眾號,2025年5月6日
吉林案案例索引:人民法院報·3版,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