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任何情況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共同關愛。現劉小某由劉某直接撫養,王某有探望的權利。王某要求探望劉小某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探望的方式,應以確保王某與劉小某穩定的母女感情交流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穩定的生活為原則。因劉小某尚在上小學,一月四次探望不利于劉小某的穩定生活和學習,將其接走以及節假日、寒暑假長期的探望目前亦不具備現實條件。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可每月探望劉小某兩次,時間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或周日,每次最長時間為五個小時,劉某可在場陪同,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究其根本,撫養費是指確保孩子能夠進行正常生活的費用,其目的也是為了最大程度上減少父母離婚給孩子的生活帶來的影響。同時,結合我國《民法典》第26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離婚后,未撫養孩子的一方與孩子的生活脫離,撫養費也是其履行父母義務的現實表現。
二、不給撫養費可以看孩子嗎?《民法典》如何規定?
《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由該規定可知,首先,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權利,而且為了確保探望權的行使,還規定了另一方的協助義務,因此,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所享有的權利,不能被限制或剝奪。其次,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該法條指出對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點、探望期間雙方對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協商。如果雙方爭議較大,無法就上述事實協商一致,尤其在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故拒絕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時,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最后,該條文也規定了探望權行使的例外條件,即只有當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時,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為或對子女有暴力行為、騷擾行為等,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才可被限制。
綜上可知,無論是探望權的行使還是限制,都沒有與撫養費的支付與否相關聯,即法律從子女的健康成長角度規定了不直接撫養一方的探望權,該探望權不是支付撫養費的“回報”,而是不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在本案中,劉某稱王某如果想要探望孩子,需要先補足撫養費。這一要求顯然違背了法律規定探望權的初衷,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因為在任何情況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關愛。
三、離婚后一方不給撫養費該怎么辦?
根據《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關于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首先,對于不直接撫養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1條的規定:“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其次,對于因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1條的規定:“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最后,關于可以減免付撫養費的情況。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來源:判例研究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