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劉女和高男于2019年3月確定戀愛關系,后開始同居,2021年2月份結束戀愛關系。
2019年3月,高男為劉女代付21筆共計2626.79元。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高男向劉女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共計57130.2元。其中部分轉賬備注(親愛的!一周年快樂?。◥勰悖┑阮愃圃~匯。2020年4月16日至12月19日,劉女通過微信、支付寶向高男轉賬共計96790元。
2020年8月5日,劉女以高男為償還信用卡于2020年4月開始向其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高男歸還尚欠款項并支付逾期利息。高男辯稱其與劉女在戀愛同居期間確實存在資金往來,但此款項系用于生活的共同開銷,并非借款。
法院觀點:
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劉女、高男雖曾是男女朋友關系,但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的收入仍歸各自所有和使用,房租、水電費等共同生活開銷由高男支付,劉女應負擔數額無明確約定。劉女于2020年4月16日至12月19日向高男轉賬96790元,上述款項相較于雙方月收入而言數額較大且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經詢問,劉女就借款原因等作出說明與高男所述信用卡透支等情況相吻合。
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現高男辯稱上述轉賬系用于同居期間共同開銷,但并未提舉充分證據證明,在高男無法明確說明上述款項的用途又無證據證明系贈與的情況下,劉女主張上述款項為借款,應予支持。
基于雙方特殊關系,當事人未約定利息、期限等符合日常交易習慣。高男提出的上述款項系雙方共同支出及分攤結算或高男轉給劉女后劉女返還給高男的辯解意見與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轉賬記錄的內容不符,不予支持。對于2020年4月16日之后高男轉給劉女的款項,除具有特殊意義可視為贈與的520元、1314元及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是其他用途的500元(2020年8月31日轉賬)外,均應作為還款金額在借款金額中予以扣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情侶在戀愛過程成中,基于雙方當下情感表達而進行的財物給付行為,如“520”“1314”轉賬、特殊節日禮物等等,一般法院會將其認定為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屬于無條件贈與行為,而非借貸。但對其他不具有特殊意義的遠超雙方個人消費水平的大額轉賬,通常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來綜合判斷贈與的目的及是否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來認定是否應予返還。此外基于贈與原則上不能撤銷的性質,對于戀愛期間贈與禮物后要求返還通常情況下難以得到支持。
鑒于情侶關系特殊的人身關系,盡管雙方戀愛期間的轉賬或微信紅包相應平臺能夠保留相關數據和憑證,但金錢往來的法律性質以及是否應予返還等在實踐中仍然難以確定,故此建議情侶之間進行借款轉賬時備注明確金錢性質。同時保存好相應的聊天記錄證據。
]]>老王2006年離婚,此后雖未再婚,但于2011年與美美相戀、同居,中間還生育一子小王。后雙方分手,并于2017年簽署書面分手協議,約定基于美美的付出,老王同意補償給美美800萬元,還同意小王撫養權歸給美美,撫養費每年按50萬元合計900萬元在一年內一次性支付給美美。其后,老王有通過銀行轉賬750萬元給美美。后因尚有補償金50萬及撫養費900萬元未支付,美美委托律師向老王催討。
這下老王炸了,老王遂向法院起訴撤銷該分手協議,美美則反訴老王要求支付剩余的50萬補償費及900萬撫養費。
老王起訴及抗辯主要理由:
2、協議內容要求老王支付“分手費”800萬元,在放棄撫養權、探視權時,卻要支付巨額撫養費900萬元,共計1700萬元,顯失公平,巨額“分手費”的約定亦有悖于公序良俗。
3、即便協議未被撤銷的,美美要求支付的剩余50萬元分手費亦不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債權。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因非婚同居所產生的“分手費”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或認定為不受法律強制性保護的自然之債,不具有訴請法院判決給付的強制力。
4、從撫養費的標準上來看,900萬元撫養費標準過高,顯失公平,撫養費的標準應綜合考慮實際需求、當地生活水平及撫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美美要求支付的撫養費每年高達50萬元明顯過高。
美美倒沒有提供很多證據,只是提交了老王名下擁有多套房產及有公司的相關證據。
一審廣州白云法院觀點:
美美與老王同居多年,其亦付出了不少的時間、精力與感情,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約定老王給予美美一定的分手費作為經濟補償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老王與美美相戀同居時并未與他人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屬于未婚同居,而非婚內出軌,老王亦未能提供其它證據證實上述協議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故其以此為由要求撤銷上述協議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老王名下有大量的房產,該部分房產雖存在抵押,但老王已向美美實際支付750萬元,則老王所擁有的財產價值已明顯高于協議約定的分手費800萬元,老王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約定的數額已遠遠超出其自身的經濟負擔能力,故老王以涉案協議有違公平原則或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協議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老王另主張美美在與其簽訂上述協議時存在欺詐,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以此為由主張撤銷協議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關于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本案中,老王與美美約定的撫養費標準為每年50萬元,折合每月撫養費近5萬元左右,已明顯超出廣州地區子女實際需要的撫養費標準數倍以上,該標準明顯過高,老王與美美亦均未提供證據證實各自的實際收入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并考慮老王的實際負擔能力,本院酌情調整撫養費標準為每月10000元,自雙方同居關系實際解除之月開始支付。
福州律師、福州婚姻律師蔡思斌評析:
撫養費倒確實存在合法調整的空間,每月撫養費近5萬,即便是在廣東地區也是明顯過高的。法官還是挺人性化的,能夠支持每月10000元,也算不錯的了。
最終這個判決一出,估計雙方都是滿意的,所以都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就此生效。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