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中,一方為多占財產,常與親屬合謀虛構債務或抵押,主張房產非屬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抵債,以達到轉移目的。本案男女雙方離婚后,男方與其姐姐在另案中虛構案涉房屋系債務擔保,意圖將夫妻共有房產轉移至姐姐名下。該案法院判決姐姐須將房屋過戶回夫妻雙方名下,從而確認了該房產的共有性質。
本案中,法院結合前述判決及其他證據,認定男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雖未支持女方主張房屋100%歸其所有,但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對轉移財產一方可少分或不分,最終酌定女方分得60%份額,高于均等比例,體現了對過錯方的懲罰和對無過錯方的補償。
實踐中,對于類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通常會采用60%對40%的比例進行分割。如(2025)粵01民終41號,一方擅自低價出售共有房屋,亦被認定為轉移財產,最終按此比例分割。若情節更為嚴重,法院可能進一步加大懲罰力度,采用二八比例分割。例如(2024)京03民終15984號中,一方隱瞞股權收益,后被另案起訴分割,法院僅判其獲得20%收益。
由此可見,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共同財產負有誠信義務。任何試圖通過虛構債務、虛假協議等手段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不僅難以實現侵占目的,反而會在財產分割中陷于不利地位,甚至面臨在后續訴訟中被進一步少分的風險,往往得不償失。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8日,法院判令王某歡與劉某離婚。
2022年12月28日,法院判決王某(王某歡姐姐)履行與劉某、王某歡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過戶至劉某、王某歡名下,經二審后維持原判。庭審期間,王某歡陳述:案涉房屋不是劉某、王某歡自王某處購買,而是王某自王某歡處借款,王某以該房屋進行抵押。現王某已將借款全部還清,房屋就應歸王某所有。
劉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劉某與王某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的案涉房屋及車位全部歸劉某所有。劉某認為王某歡與姐姐王某惡意串通,虛構案涉房屋是債務擔保,企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
王某歡辯稱,案涉房屋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認轉移財產、虛構債務行為,主張按50%分割財產。
法院觀點:
一審審理中,劉某主張按份額分割房屋和車位,并主張100%份額歸其所有,王某歡主張房屋和車位雙方各占50%份額,故一審判決按份額分割案涉房屋和車位并無不當。關于分割比例,一審判決綜合考慮王某歡在(2023)吉01民終1772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的陳述及劉某所舉其他證據,認定王某歡存在虛構事實,企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并酌定劉某、王某歡分別按60%、40%的份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2025)吉01民終3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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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份,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周女士的平靜生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周女士胸椎骨折,一系列開支讓雙方在賠償問題上爭執不下,多次協商均無結果。一籌莫展的周女士向青銅峽市法律援助中心遞交了援助申請。接手此案的,正是在青銅峽參加西部鍛煉工作的福建榮途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海梅。得知周女士術后行動不便,曾律師第一時間主動上門服務,用通俗的語言講解維權流程,把專業的法律幫助送到群眾“家門口”。近日,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這個結果既解了我的燃眉之急,也緩解了對方的經濟壓力,這才是有溫度的法律。”周女士感慨道。
在一場針對外來務工婦女的法律專題講座現場,曾律師以《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為核心,圍繞勞動合同簽訂、工傷索賠、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等外來務工婦女最關心的問題,以“案例+法條”的形式展開講解。“以前總覺得法律是‘遠在天邊’的條條框框,現在才知道,勞動合同、工傷維權都是咱們的‘護身符’。”聽完講座的王大姐感慨道。講座結束后,曾律師還留下來“一對一”解答工資拖欠、婚姻糾紛等問題。這讓在異鄉打拼的李女士倍感溫暖:“律師講得細,還教我一步步咋做,讓我覺得在外地也有靠山了。”
來源?/ 寧夏律協12月1日,在福建證監局、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指導下,大成福州助力興業證券投教基地、湯門社區、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開展2025年憲法宣傳周暨“憲護金融?法潤民心”主題活動。
在福建省圖書館的活動現場,大成福州徐瑄婧律師為大家帶來“警惕投資隱形陷阱”主題講座,通過真實案例拆解四大投資陷阱,從專業角度科普防坑工具與維權路徑,讓觀眾快速掌握防詐技巧。
同時,以憲法宣傳周為契機,大成福州助力興業證券在福建省圖書館打造原創金融普法及防非反詐主題展,將專業金融普法知識與防非反詐核心要點,轉化為色彩鮮亮、淺顯易懂的漫畫海報,讓專業科普既接地氣又富感染力,有效提升金融知識傳播效能。
12月3日,在福建省司法廳指導下,大成福州助力興業證券投教基地、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開展“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憲法深入人心——2025年憲法宣傳周”系列活動。
在福州市恒力博納廣場活動現場,大成福州林航律師為大家帶來法律互動問答,以專業視角拆解常見法律問題,為現場觀眾提供實用法律指引,助力大家明晰權益邊界、規避潛在風險。此外,林航律師與金郭律師在現場為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零距離解決居民生活中的法律問題。
12月5日,由福建證監局、福建省證券期貨業協會指導,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東街派出所、東街街道軍門社區、興業證券投資者教育基地、大成福州聯合主辦的“金融安全筑根基 普法調節零距離”2025年憲法宣傳周專項活動在福州市軍門小廣場成功舉辦。活動以精準普法為核心、溫情服務為導向,為金融普法常態化注入新動能。
活動伊始,啟動儀式順利舉行,標志著金融法治知識將以更貼近民生的方式主動送達居民身邊。為推動普法內容入腦入心,活動精心設置互動問答、游園互動、主題展陳及專業咨詢四大板塊。互動問答環節,居民踴躍搶答,大成福州律師細致解讀金融普法知識;游園區結合多項趣味游戲,助力居民沉浸式學習金融風險防范技巧;主題展陳則以圖文結合、案例具象化形式,直觀呈現法律常識與權益保護要點。此外,軍門社區林丹書記還帶領由東街派出所民警、大成福州律師及興業證券工作人員組成的普法團隊,為居民提供零距離專業咨詢,共同拆解詐騙套路、解答維權難題。
本次憲法宣傳周系列活動,旨在搭建多方協同普法高效傳播渠道,推動憲法精神在社會實踐中落地生根。未來,大成福州將持續履行社會責任,擴大活動覆蓋面與專業度,創新宣傳形式、豐富內容載體,以實際行動構筑法治安全防線,讓普法教育走進千家萬戶。

來源:大成福州辦公室
]]>2018年11月,廖某應聘到某私立醫院工作。2024年5月10日,廖某因工作崗位調整事宜與該醫院院長周某發生爭執,周某認為其不服從安排、不尊重領導,表示要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將其開除。爭執中的廖某也表示:“開除就開除,誰怕誰!”爭吵過后,廖某仍繼續正常工作。5月16日,該醫院發布了一則通知,對包括廖某在內的多名員工進行醫院內部崗位調整。廖某隨即在工作群中表示:“明天開始,我這個被周院長以不尊重領導為由開除的員工,將會到相關部門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立即回復:“希望你正常上班,以工作為重。”5月17日起,廖某離崗,既未辦理離職手續,也未履行請假手續。人事部門多次通過微信詢問其為什么未上班,并表示從未接到醫院開除通知,要求其盡快返崗。廖某對人事部門的數次詢問均未作出回應。5月21日,廖某申請勞動仲裁。5月27日,該醫院以廖某連續曠工10天為由向其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8月8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駁回廖某的仲裁請求。廖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該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廖某認為,自己于2024年5月11日被違法開除,醫院應當向自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萬元。該醫院辯稱,并未于2024年5月11日開除廖某,而是因其5月17日至27日無故曠工而依據員工管理制度將其開除,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醫院院長周某在爭執中表示將開除廖某,但該醫院并未通知廖某辦理離職手續。而接下來的6天里,廖某仍正常工作,但從2024年5月17日起,廖某經該醫院多次催促其返崗卻未到崗工作。綜合上述行為,周某在爭執時所稱的“開除”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不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后果,故廖某要求該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無事實依據,該醫院不應向廖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廖某不服,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佩云 王月詩)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管理者在工作中發生爭執時,要結合對方在爭執過程中的表意行為與后續行為,分清對方說的是“氣話”還是“真話”。本案中,廖某在沒有收到某私立醫院正式的解聘通知且該醫院多次催促其返崗的情況下,便徑行離崗,此行為實質是曠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此提示廣大勞動者:如果遇到“口頭開除”的情形,若勞動者無法準確辨認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可以與人事部門進一步溝通了解情況,并搜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相關證據,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關于打印遺囑存在瑕疵的是否有效,筆者曾寫過一文《打印遺囑存在形式瑕疵,為啥還能有效?》,在前述案例中,打印遺囑就只寫了一個日期,第一頁還遺漏了見證人簽名,但法院最終仍然是認定遺囑有效。本案的打印遺囑同樣是遺漏了簽訂年月日,但最終卻是被認定遺囑無效。當然,本案除了遺漏年月日外,最重要的是還是見證人并沒有實際見證遺囑訂立的全程,在形式上已經屬于是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打印遺囑無效。
事實上,對于存在瑕疵的遺囑,有部分法院的觀點認為應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只要遺囑不符合形式就一律認定為無效。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只要能夠認定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遺囑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有效。總的而言,在訂立遺囑時盡可能還是在專業人士指導下訂立,訂立時應當做到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此方可盡可能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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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某1自2015年來照顧李某4的日常生活,高某1系李某4之妻子(已去世),李某5系李某4之子(2022年12月27日去世),李某2系李某4之女,趙某系李某5之妻,李某3系李某5之女。李某4與高某1于1966年在后寨村三組蓋土房居住,后高某1去世。2023年5月10日李某4去世,李某1負責處理了李某4的喪葬事宜。后各方就遺產繼承事宜發生爭議。
訴訟中,李某1提交遺囑一份,內容涉及到李某4與其妻高某1在后寨村三組所建的院房三間由李某1繼承,該遺囑的形式為打印遺囑,有立遺囑人李某4、見證人杜某、郭某的簽字,該遺囑落款時間為2023年3月21日,但李某4、杜某、郭某均未在其簽名后注明年、月、日。該遺囑經余下法律服務所出具(2023)鄠余法服見字(3)號見證書見證,經詢出具見證書的法律工作者嚴某1及翟某,嚴某1稱其到場時遺囑已經完成打印,見證人正在簽字,翟某稱其記不清到場時遺囑是否已經完成。
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李某1所提交的李某4所立的《遺囑》系打印而成,應屬打印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李某1所提交的《遺囑》中,雖有遺囑人、見證人簽名,但遺囑人、見證人均未在其簽名后注明年、月、日,且經庭審調查,余下法律服務所兩位見證人并非實際見證該打印遺囑完成的全部過程,因此本案的打印遺囑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不能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故李某1主張按照遺贈處理李某4的遺產的主張不能成立,其要求通過遺贈分得位于西安市鄠邑區××街道××村××組××街面南坐北的三間一層樓房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審陜西西安中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某1所提交的李某4所立的《遺囑》系打印而成,應屬打印遺囑。根據因李某1所提交的《遺囑》中,雖有遺囑人、見證人簽名,但遺囑人、見證人均未在其簽名后注明年、月、日,且經庭審調查,余下法律服務所兩位見證人并非實際見證該打印遺囑完成的全部過程,因此本案的打印遺囑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不能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故李某1主張按照遺贈處理李某4的遺產的主張不能成立,其要求通過遺贈分得位于西安市鄠邑區××街道××村××組××街面南坐北的三間一層樓房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駁回,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索引案例:(2025)陜01民終13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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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韋成(化名)入職某建設公司擔任主辦工程師。2022年10月,韋成被公司口頭要求提交離職申請。離職后,韋成將某建設公司訴至法院,提出了四項訴訟請求,其中一項核心訴求是追討在職期間長達兩年多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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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韋成詳細列出了其在職期間所有的加班時間。根據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韋成于下列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以及2022年春節。
韋成主張,自己在職期間存在大量延時加班、節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并且這些加班很多時候是通過微信進行的,包括在工作群中回復消息、匯報工作進度、發送現場照片等。某建設公司否認存在加班事實,認為原告訴請中的加班時間和金額沒有事實依據,該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韋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包含開會記錄和照片等證據,能夠證明韋成在休息時間付出了實質性勞動,某建設公司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
由于勞動者沒有提供具體的打卡記錄,所提供的微信記錄加班時長難以量化,全部認定為加班有失公平,因此,綜合考慮原告的工資情況和職務要求以及加班頻率、時長、內容等情況后,法院酌定某建設公司向韋成支付加班費5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此案反映了數字化辦公環境下“隱形加班”認定難的困境。隨著工作方式的多元化,加班并不局限于坐在辦公室處理工作,通過微信等線上工具在休息時間處理工作的情況已十分普遍。許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這種“隱形加班”的法律性質認識不足,導致糾紛產生。
判斷加班與否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正常工作時間外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期間通過線上方式處理了明確、具體的工作任務,而非僅僅是偶爾回復簡單信息,就可能被認定為加班。即使勞動者未完成加班審批流程,只要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用人單位仍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費。
法官在此提醒勞動者,如果在法定節假日通過線上方式處理了工作事務,應當注意保存聊天記錄、郵件往來等工作證據,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尊重勞動者的休息權,對于在非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員工,應依法支付加班報酬。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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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州市律師協會

來源:福州市律師協會
案例一:(2025)陜01民終9700號
該案中,于某在再婚前使用本人及其前妻的合并工齡,以標準價購得單位福利房43%的產權。于某與高某再婚后支付余款,取得房屋完全產權并登記于個人名下。高某去世后,高某與其前夫的婚生子胡某1認為,案涉房屋應為于某與高某的共同財產,進而作為高某遺產予以繼承分割。
法院認為,該房屋系于某原工作單位福利房,1993年第一次房改時,雖于某當時未取得該房屋的全部產權,但鑒于該房屋福利房的性質,系陜西省某單位在房改之初即確定分配給于某本人的房產,故案涉房屋應認定為于某婚前個人財產,但第二次房改發生在于某和高某婚姻存續期間,故于某支付的二次房改費用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二:蔡律師團隊過往經辦案例
該案中,陳剛在與張某女再婚期間,使用本人及其已故前妻唐某芳的工齡優惠,購買并登記了訴爭房改房。張某女去世后,陳剛將案涉房產轉移至其與唐某芳婚生女名下,張某女與其原配偶婚生子認為,案涉房屋應為陳剛及張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而作為張某女的遺產予以繼承分割。
法院認為,唐某芳與陳剛的工齡優惠的款項與實際交付款對于購房訴爭房屋出資的貢獻相當,故比照款項比例酌定各方對訴爭房屋的產權份額更符合公平原則。最終法院認定唐某芳的工齡貢獻對應22.85%的產權份額,該份額為其遺產;購房現金出資源于再婚夫妻共同財產,故現任配偶張某女享有24.795%的份額;陳剛則享有剩余52.355%份額。
案例一中,于某名下的房改房源于其所在單位基于其職工身份分配的福利,購房資格具有人身專屬屬性。第一次房改時,折算了于某與前妻的工齡,本質是針對于某與前妻家庭的政策福利,現任自然在其中無相應份額。更關鍵的是,于某在再婚前已取得43%的產權,該部分顯然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而再婚期間支付的二次房改款項,雖源于與現任的夫妻共同財產,但這一出資行為無法改變房屋因人身專屬、工齡優惠而確立的個人財產性質。同時,于某的前妻并未參與訴訟,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需審查其基于工齡可能享有的權益,審理范圍僅限定于現任婚姻期間的財產關系,因此最終認定房屋為于某個人財產,僅對二次出資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蔡律師個人對該案裁判邏輯是有意見的。案涉房屋57%產權確系再婚后取得,也確系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在此前提下,按正常邏輯,該婚后取得的房產產權份額就應該是再婚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應僅僅是出資款項屬夫妻共同財產。當然,該房屋購買確系因婚前職工身份及房改因素才有的福利待遇,但將其全盤認定為于某個人財產顯然不妥,可以對于某多分,但對高某完全按出資款項來分割就顯得不公平,稍許少了一些司法溫情。
案例二中,訴爭房改房的完整產權系在陳剛再婚期間取得,購房資格雖仍與陳剛的職工身份相關,但工齡優惠的使用與再婚期間的共同出資均發生在再婚期間,不能一律排除現任配偶的權益。此外,該案中已故前妻的繼承人明確主張其工齡優惠應轉化為遺產份額,使得法院必須對工齡優惠的財產價值進行認定、而再婚期間的購房出資均源于與現任的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出資是對房屋完整產權取得的直接貢獻,與工齡優惠的貢獻程度相當,理應轉化為相應的產權份額。因此,法院最終不僅認可了前配偶工齡對應的產權份額,也確認了現任配偶基于共同出資享有的權益。
兩則案例中,雖然購買房改房的構成均包括前任工齡優惠、男方購房資格、現任共同財產這三個要素,但由于產權取得時間、出資貢獻比例、訴訟請求等基礎事實的細微差異,導致法院在裁判中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權屬認定。可以看出,該類案例中當前法院并未有統一的裁判觀點,而是會綜合法律關系和政策考量等多重因素進行判斷,因此各當事人在主張權益時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出資相關證據。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5年12月8日
]]>房改房的權屬認定因涉及婚姻財產關系、工齡折算、房改政策適用及物權確認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歷來存在爭議。若房屋完整產權的取得時間橫跨兩段婚姻,則在多重法律關系下的認定將更為復雜。
本案中,男方在第一段婚姻期間,利用夫妻雙方合并工齡購得單位福利房43%的產權;后在第二段婚姻期間支付余款,取得房屋完全產權并登記于其個人名下。現任妻子去世后,其與前夫所生之子主張該房屋屬于男方與現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分割。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該房屋為男方個人財產,而男方在再婚期間支付的購房款屬于其與現任妻子的共同財產,可作為遺產予以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房改房具有政策福利性與身份屬性,不能簡單適用該原則,而應綜合考慮購房資格、工齡優惠及出資情況等因素。本案中,盡管房屋所有權證于再婚期間取得,但購房資格源于男方職工身份,且折算的是男方及其前妻的工齡,福利實質上是針對男方與前妻家庭的優惠。因此,房屋權屬應歸男方個人所有。
至于男方在再婚期間使用與現配偶的共同財產支付了該房屋的部分購房款,現配偶的繼承人可就該部分財產主張權利,但不能改變該房屋作為男方婚前財產的性質。即使該房屋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應是因折算了男方前妻的工齡優惠,可被認定為男方與前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案只涉及男方與男方現配偶繼承人的訴訟,故認定為男方個人財產更為適宜。
需要注意的是,在再婚期間使用與前配偶工齡購買房改房,并非一律不能認定為與現任配偶的共同財產。案件具體事實的細微差異,可能導致不同的裁判結果。蔡律師曾經承辦的一個案件中,雖同樣涉及使用前妻工齡優惠購買房改房,但因系在再婚期間一次性取得完全產權,法院最終認定現任配偶享有相應份額。兩案體現了司法實踐中的考量差異,后續文章將就此進一步展開對比與評析。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高某于2023年7月14日去世,配偶為于某,雙方均系再婚,于1998年12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未育有子女,兩人父母均在此前已去世。高某和前夫(婚姻存續期間去世)育有胡某1、案外人胡某2兩子,胡某2于2017年4月12日去世,生前未婚無子女。
于某名下房產,系于某原工作單位房,該房產于1993年第一次房改時,按照于某和前妻睦1的工齡之和68年計算案涉房屋的標準價,于某于1994年支付9139元獲得43%的產權,于2004年支付14270元獲得剩余57%的產權并辦理產權登記,房屋所有人為于某,于某、胡某1均認可該房產總價508300元。
胡某1認為該房屋及增值部分應作為遺產分割;于某則主張房屋屬其婚前個人財產。
一審法院觀點:
于某名下案涉房產為于某單位福利分房,房改時根據于某和前妻睦1的工齡之和計算標準價,在和高某結婚前于某已占有使用該房產,故應認定為于某婚前個人財產,但第二次房改發生在于某和高某婚姻存續期間,于某支付的二次房改費用14270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于高某的財產,高某去世后,于某應向胡某1補償3567.5元(14270元÷2÷2)。
二審法院觀點:
本案二審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于某名下房產是否包含高某的遺產份額由于某、胡某1進行繼承分割。經查,該房屋系于某原工作單位房,1993年第一次房改時,系按照于某及其前妻睦1的工齡之和68年計算案涉房屋的標準價,雖于某當時未取得該房屋的全部產權,但鑒于該房屋福利房的性質,系陜西省糧食局在房改之初即確定分配給于某本人的房產,2004年于某向陜西省××房××房改時的未付購房款,高某并不能因此而取得該房屋的部分產權。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的產權人為于某,而將于某二次房改時向單位交納的二次房改費用14270元作為其與高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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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5)陜01民終9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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